关于安置房管理存在问题(请问关于我区农民安置房建设管理需要重视的几点问题) 1.请问关于我区农民安置房建设管理需要重视的几点问题

区政协甬江街道联委会近年来,随着江北区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城中村改造为核心的征地拆迁正在大规模展开。

2009年全区已完成住宅签约3543户,非住宅签约113家,拆迁面积90.2万平方米。为解决征地拆迁后失土农民的居住问题,我区提出了“先安置、后拆迁”的工作思路,增强征地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前瞻性,目前全区在建和拟建的安置房项目累计建筑面积76.1万㎡,提供安置房7368套,能够满足拆迁户回迁安置需求。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通过不少渠道和媒体了解到,各地的一些拆迁安置房建设过程中不时传来一下不和谐的声音,尤其是在回迁安置时,因安置房设计品质、房屋质量、配套物业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一定程度损害了拆迁户的利益,例如,出现在江东区安置房建设中的套型和阁楼设计不合理、幢间距离小等问题以及我区的慈湖人家安置房小区应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拆迁户不愿意回迁,造成了安置交付难和村民上访现象,直接影响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因此,加强农民安置房建设管理迫在眉睫。

一、提高安置房设计标准,完善房屋套型。拆迁安置用房是采取无偿回迁方式,出于经济利益的原因,不少安置房建设设计规划以降低成本为目的,提高小区容积率、楼房间距小、小区绿化少,甚至18层一体四户的楼房只有一部电梯等。

但实际上,安置房设计标准应高于商品房设计标准,商品房可以通过上市交易规避其因设计导致的风险,而安置房不存在市场行为,拆迁安置户很容易将自己的安置房与周边商品房进行对比,一旦不认可安置房的设计标准,很容易引起他们的不满,拒绝安置,从而进一步引发不安定因素。同时要根据拆迁户对安置户型的不同需求,按照科学、合理、舒适、实用的设计理念,合理设置小户型房屋设计方案,并提前面向拆迁户广泛征集拆迁户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加强与群众沟通,及时调整和完善安置房的规划、设计方案,力求使安置房的设计更臻完善。

二、进一步关注安置房建设的质量关。同样由于成本因素,一些安置房在质量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这是安置房建设最为敏感的问题,也是广大拆迁户最为关注的环节,房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极易使引发拆迁安置的各类矛盾,因此,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着重关注房屋质量建设关。首先要提高用材标准。

安置房管理部门要联合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对安置房建设用材标准的监督,对包括水泥、墙砖、防盗门、电线电缆、花岗岩、大理石等关键建材从进货环节开始就通过以安置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测、监督、认可后,从而确保拆迁户在回迁时只需要稍加装修就能入住。其次是完善工程监理制度。

在安置房的施工过程中,安置房管理部门委派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严把质量关,也可同时聘请懂施工技术的人员作为被拆迁人的代表,对工程进行编外监理,增强被拆迁人作为监理人员的责任感,减轻回迁时的难度。最后是强化工程质量验收。

要建立全面验收制度,不准将未经竣工验收的产品交付拆迁安置户居住。要严格按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要按验收的内容逐项检查,必要时要有拆迁管理部门和被拆迁户的代表参与安置房的验收。

三、完善配套服务、强化物业管理。安置房小区建设完成后,原先为失土农民的拆迁户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代价获得与城市社区一样的物业及社区管理,也是拆迁户回迁时的主要矛盾之一。

同时,由于建设部门在规划安置房时,注重解决住房问题,而忽视小区相关配套设施及服务,一些地处城市近郊的安置房小区周边没有医院、菜场、学校、幼儿园、文化活动场地等,也是拆迁户在回迁安置时不愿意安置的原因之一。因此,街道应该及早成立社区服务中心,第一时间承担起拆迁安置后的服务工作安置,房管理部门应与街道、物业管理公司协调,做好人住后的服务,通过召开户主代表会议,了解业主的物业需求,制定操作性强的物业管理方案,从而消除拆迁户顾虑,减少安置房投入使用后的矛盾。

另外,要做好安置房建设小区相关配套服务,要合力布局和规划周边医疗、菜场、学校、幼儿园等民生设施,在小区内做好绿化、活动场地等配套服务。四、不断加大货币安置的力度。

由于安置房源建设相对滞后,不能完全满足城市拆迁户的房源需求,导致影响拆迁进度,同时为尽量规避安置房调产安置过程中的容易出现的各类问题以及拆迁户过渡期间的各类矛盾,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推行货币补偿安置力度,从而节约土地资源,提升城市形象,整合房地产资源,解决拆迁安置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更能缩短因拆迁在外过渡的周期,使被拆迁户尽早买房入住,免去在外过渡的诸多麻烦。政府应着力推广、引导拆迁货币补偿的模式,缓解安置房供需瓶颈压力,同时货币安置标准需要引入市场化操作,更注重了在拆迁操作层面上做到有据可依,更加规范操作,维护被拆迁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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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置房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呢?

一是房屋质量问题,拆迁安置房对于建房的开发商来说,并不是合算的买卖,相比普通商品房,成本有限,不难想象在质量上比较容易出现纰漏,比如隔音问题、建筑材料问题,从居住体验上说的话,有的安置房户型不是很好,通透性、采光、功能区划分都不如商品房。

二是房产证难办,这种房子办理产权证会比较复杂,很少有项目能在一年内就办下来的,有的要3年,甚至五年以上才能办下来,办不了产权证就无法落户,就不能享受本地区居民的待遇。 三是转手不容易,有些安置房不能马上办好产权证,没有产权证就没法办理按揭贷款,想转手的话只能要求对方全款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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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如果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但不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内进行修复。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安置房出现问题首先要维权,那么就需要确定这个问题的根源在开发商身上。至于如何确定空口无凭,需要找专业的鉴定机构去进行鉴定,鉴定完毕才能确定是谁的问题。

业主也可以先把开发商起诉到法院,然后再向法院申请,让法院去找全威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如果责任是在于开发商身上那么鉴定的费用也需要开发商来承担而不是刘先生自己。

开发商对其所售出的每一套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都承担法定的保修义务,业主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如果因维修而对其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安置房质量不合格维权案例

2010年,刘先生家所在地列入拆迁范围。刘先生和拆迁办签订的拆迁协议约定,给刘先生一家安置一套3居室,折抵购房款后另补偿50万元。

2013年3月,开发商逾期不交房。10月,开发商通知刘先生收房,刘先生实地看了房后非常吃惊,有的墙体已经脱落,有的墙面、地面有裂痕等各种问题,刘先生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进行整体修复。之后开发商将表面裂痕进行修复,刘先生认为房屋质量仍不合格,居住有风险。

开发商认为自己已有竣工验收表,证明房屋质量没有问题,拒绝再进行修复。刘先生自行委托一家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了房屋质量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该房屋确实存在问题,需要进行修复。之后刘先生就房屋质量问题和开发商多次沟通未果。

到2015年7月,开发商也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房产证。开发商表示整栋楼的大产权已经取得,需要刘先生收房,并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就给刘先生办房产证。刘先生表示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没法收房。公共维修基金在发放拆迁补偿时已和购房款一并扣除,现开发商没有理由要求再次缴纳公共维修基金。

无奈之下刘先生咨询律师帮助解决问题。

经过鉴定,如果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或者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刘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与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回迁房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4.杭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10多年来,杭州市政府不断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制度建设、加大投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保障体系不够清晰 杭州从原来“六房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到目前的“四位一体”体系,由于不同种类的保障性住房依循的政策和分配制度不同,在缺乏住房保障顶层设计下,形成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源整合的体制障碍,普遍感到资金打通使用难、政策打通难。 目前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体制大多出自于三种导向:一是目标导向,即按照上一级政府布置的任务或本级政府安排的计划来制定相应的政策,以期达成既定的目标;二是问题导向,即根据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不断完善现有政策或推出新政策以解决问题;三是操作导向,即在合理性和操作性之间更倾向于操作性,以建立更具有操作性的建设管理体制。

在这三种导向的影响下,现行的体制总体上说是自下而上,由局部到整体构建起来的,在解决细节问题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整个体制的系统性存在明显的缺陷。 2.保障需求不够明确 目前,杭州市建设部门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主要参照以下依据:一是上级部门下达必须完成的年度建设任务,二是各区、县 (市)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级建设主体主动申报的年度建设计划,三是各项目用地、前期等实际情况。

上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参照依据都是从建设部门角度出发,没有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即从需求角度出发来建设保障性住房,导致按照计划建设的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供给与需求相脱节、资源缺乏统筹性等现实问题。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访谈来看,实际工作中存在保障安居工程供给与需求相脱节,从而造成一些保障性住房空置的情况。

3.规划管理缺乏保障 杭州市虽然出台了《杭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用地做了总量要求,但由于与城市规划衔接不够和形势变化较快等原因,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一是保障对象动态变化,缺乏科学预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对象的规模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概念,且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也在不断优化调整当中,因此难以对保障性住房的规模进行中长期的科学预测,无法指导保障性住房在空间用地上的安排。 二是体制尚未理顺,规划权威性有待加强。

目前萧山区、余杭区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等基本由区一级实施,在规划的衔接和实施方面存在协调难、落实难等问题。例如,2006年在杭州市居住区发展规划中确定的萧山区、余杭区各有2平方公里的保障性住房区块用地至今未有实质性启动。

三是主城区用地紧张,副城组团建设缓慢。随着主城区发展的成熟,可开发建设的用地空间愈来愈紧张。

相对于主城区,副城组团设施配套建设不够,区域用地条件,交通、市政配套建设等实施缓慢,难以达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基本要求。另外,由于杭州市城市化发展迅速,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量大,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存量少、指标缺、征地难,更加重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困难。

4.综合配套设施滞后 从现场调查情况来看,杭州市绝大多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在城市边缘,如:北景园、三墩都市水乡、丁桥大型居住区等,这种建设模式虽然带动了城市人口空间转移,缓解了城市中心的居住压力,但也导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从而影响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效供应。 通过对市区一些经济适用住房住户的访谈,普遍反映的问题是城市生活配套设施不足。

而这些经济适用房小区的规划中已经有城市生活配套设施的规划,如:丁桥大型居住区就正在建设一座三级甲等医院。这些城市生活配套设施对当地居民日常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

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不仅会影响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还会面临着将来住户满意度不高的问题。 5.项目资金来源单一 目前,杭州市大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要依赖财政调拨和银行贷款来筹集建设启动资金,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6月发布的《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3)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特别是保障资金不足的地方,要加大财政预算专项支出;(4)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5)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在当前严厉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和从紧的货币金融政策背景下,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面临着严重的“融资难”问题。根据杭州市建委于2012年5月期间开展的摸底调查结果,杭州市主城区共有 154个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存在融资压力,总计282亿元融资缺口,其中:廉租住房存在11亿元融资缺口,公共租赁住房存在37亿元融资缺口,经济适用住房存在83亿元融资缺口,拆迁安置房存在151亿元融资缺口。

6.保障模式创新不足 现行杭州市保障性住房主要采取的是实物分配形式,这种方式。

5.安置房质量问题怎么解决

目前,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况:

1.房屋交付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遭到开发商拒绝或开发商无故拖延而引发争议。 2.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收房屋而引发的争议。

关于第一种纠纷,解决起来相对较为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只要在保修期限内,开发商都有义务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在业主正式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上门维修,那么,业主可以找第三人进行维修,由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都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

第二种房屋质量纠纷。如何确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质量标准,就成了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此类争议的关键。

(一)如果房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即使业主接收了房屋也无法进行正常的装修、入住,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业主完全有权拒收房屋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规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标准除了满足前面所讲的应当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之外,还必须是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屋,即业主在收房后就能够正常入住使用。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对于合同标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实际上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作为业主来说,购买商品房的主要目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居住使用,因此,如果业主所购买的房屋不能入住使用,那么其购房目的显然不能实现。因此,从业主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定目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也应当具备使用条件。否则业主有权拒收房屋,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二)如果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仅存在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比如小的质量瑕疵,而该瑕疵又并不影响到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那么此种情况下,业主拒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显然也不具有合理性。

因为,开发商对其所售出的每一套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都承担法定的保修义务,此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先行收房,然后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如果因维修而对其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安置房管理存在问题